Page 170 - 金融挺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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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挺都更
我國都更之「權利變換制度」,完全沒有「漲價歸公」的想
法及設計,所以都更後土地價值之增漲,全部由「都更單元內權
利人」獨吞享有,從而有「暴利」之惡劣形象,造成「土地不正
義」。
第七,都更手段上有重建、整建與維護3種,我國都更案件,
絕大部分朝向重建方式,整建及維護案件稀少,國家政策上亦不
加以重視,與德國以整建、維護為重心之都更,實在不能相提並
論。此種區別在於台灣人民對於建物以及區域傳統文化的珍惜程
度,有天壤之別所致。
從而,台灣都更實踐結果通常是:完全拆除舊有建物,修建
一棟高聳入雲之大樓,與德國和諧的街景、整建的維護,實大為
不同。因為台灣完全將公共設施的內部成本外部化,並且大大超
載都市計畫原先設計的土地承載容量,形成一種十分突兀的街景。
╠ 台灣都更修法刻不容緩
台灣的《都市更新制度》有如此重大瑕疵,而社會又面臨迫切
進行都更之實際需要,所以《都市更新制度》的修改應該是「拚經
濟」中最重要的一件法案才對,為何2014年4月25日的違憲修改落
日1年條款早已逾越,迄今仍無進展?
令人匪夷所思,如果仔細想想,是不是因公辦都更擋私人財
路?或是公部門的消極抗拒,遲遲不願公辦?或是政黨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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