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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挺都更
德國都更制度完備
7 大特色異於台灣
撰文:林明鏘(台大法律學系蔡萬才講座教授)
德國都市更新制度(規定於其聯邦建設法典中,BBauGB)與
我國《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有下列主要的區別,似可供我國修改
《都市更新條例》之參考借鏡,因為德國實施的總體成績(以本文
所附德國海德堡市的都更成果為例),遠較我國來得理想。
╠ 德國都市更新制度優點
第一,都市更新地區僅限於「都市不良地區」,並將何謂「都
市不良地區」明定於聯邦法律中,並沒有我國《都市更新條例》
中再細分之「都更單元」更新,因為必須評量不良地區之全部因
素,始啟動都更程序。
第二,德國建設法中詳細規定都更之正當程序,主要分成準
備程序與執行程序2個階段;又因都更事件的簡繁而區別一般程序
及簡易程序,此種細膩的制度程序設計,均為我國所無,我國均
屬同一個審議程序,致勞民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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