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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四 、 保留款保證、維修或保固保證 (Retention Money Guarantee)
銀行依承包商之申請,對其承攬之營建工程簽發以保留款
保證、維修或保固為目的之保證予業主 (受益人),於約定之保
固期間內,若因承包商工程有瑕疵所生之費用,保證銀行履行
付款義務。
五、相對保證 (Counter Guarantee)
申請人基於與受益人間之基礎契約,向「指示銀行」申請
開發相對保證函予另一銀行為受益人,並請求該受益銀行另行
簽發獨立之付款承諾給該基礎契約的受益人,此種保證業務屬
於間接保證。
六、財務保證/借款保證 (Financial Guarantee/Loan Guarantee)
我國廠商為向國外金融機構洽借資金,申請國內往來銀行
提供還本付息的借款保證,謂之。銀行承作預付款保證時,應
注意下列事項:
(一) 承作對象限於財務健全、信用良好,且與銀行有密切
往來關係的廠商。
(二) 借款用途應確實符合申請人之產銷與營運需要,避免
所借之資金流作他用。
(三) 所借款項應有明確之償還財源。
(四) 視債權安全程度酌徵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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