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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二、解除方式


                        (一)  保證書的有效日期明確記載年月日者,於下列情況解
                             除保證責任:

                             1.  保證書之正本退還時。
                             2.  有效期限之基準日在國外者,期限過後一個月並以

                                電報查詢國外通知行者。
                             3.  債務人已償還債務,或保證之理由消滅有充分可靠

                                證據可資證明者。
                        (二)  保證書未明確記載年月日者,於下列情況解除保證責

                             任:
                             1.  保證書之正本退還時。
                             2.  以書面照會國外通匯行,經其確認者。

                             3.  保證之理由消滅有充分可靠證據可資證明者,或債
                                務人已償還債務時。

                             4.  銀行以簽發本票代替保證函,或以背書方式代替保
                                證函者,於該票據作廢收回時,方可解除保證責

                                任。
                        (三)  保證書之收回:保證責任一旦解除,銀行應立即收回

                             保證函;倘有困難時,則應透過授信戶逕洽國外受益
                             人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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