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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二、解除方式
(一) 保證書的有效日期明確記載年月日者,於下列情況解
除保證責任:
1. 保證書之正本退還時。
2. 有效期限之基準日在國外者,期限過後一個月並以
電報查詢國外通知行者。
3. 債務人已償還債務,或保證之理由消滅有充分可靠
證據可資證明者。
(二) 保證書未明確記載年月日者,於下列情況解除保證責
任:
1. 保證書之正本退還時。
2. 以書面照會國外通匯行,經其確認者。
3. 保證之理由消滅有充分可靠證據可資證明者,或債
務人已償還債務時。
4. 銀行以簽發本票代替保證函,或以背書方式代替保
證函者,於該票據作廢收回時,方可解除保證責
任。
(三) 保證書之收回:保證責任一旦解除,銀行應立即收回
保證函;倘有困難時,則應透過授信戶逕洽國外受益
人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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