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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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1/2 出席;出席 1/2 同意
減資-不修章 無此事項
董事會:1/2 出席;出席 1/2 同意
股份 (出資) 股東:全體股東過半數 自由轉讓
轉讓 董事:全體股東同意 發起人一年內不可轉讓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或
清算人 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 以董事為清算人或章程另有規定
或經股東決議,另選者。
決議另選清算人者。
● 避免未來執行業務股東及不執行業務股東的糾紛,設立
公司時應考量監察權及表決權。
● 股東會及董事會都應有會議紀錄,並將決議內容詳實記
載,另設置簽到簿。
● 民事法律中所規定的契約成立方式,雖以口頭約定為原
則,書面為例外,但為了便利舉證證明締約雙方權利義
務關係,仍建議盡量以書面約定。做生意時法律形式很
重要,有簽約即有保障,簽約的內容應將雙方權利義務
寫清楚,常見到股東成立時以雙方合作彼此信任到最後
惡臉相向,或與合作廠商有簽約但遇到問題仍無法保障
公司損失,有簽等於沒簽。
舉例說明
志明與阿信設立「有限公司」,若未於章程訂立表決權,
依出資比例,則每人均有一個表決權。故股東會決議章程訂立
以每出資 1,000 元有一表決權並選任志明為董事。阿信雖不執
行業務,但有隨時向志明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及
帳簿表冊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