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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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非公開發行公司 (中小型企業) 之財務報導
我國採大小會計分流,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報告依據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非公
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報告依據經濟部規定之商業會計法、商業
會計處理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準則 (ROC GAAP),另依經濟部
101 年 1 月 9 日經商字 10052403720 號,商業亦得因其實際業
務需要,自民國 102 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選用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認定 IFRSs 規定處理。
為因應國際會計準則之發展趨勢,我國於 103 年 6 月 18
日公布修正後商業會計法,其子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於
103 年 11 月 19 日發佈並規定自 105 年開始實施,主要修正內
容:
項目 原用語→修改後用語
會計用語 會計科目→會計項目 (科目→項目)
固定資產→資產 (第 46、51 條)
各項債權→應收款項 (不含金融資產)
註釋→附註
有價證券→金融工具、金融商品
公平價值、巿價→公允價值
帳面價值→帳面金額
帳簿→會計帳簿
評價→衡量
會計方法→會計政策
其他資產→其他非流動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