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中小企業財會贏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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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4-1  公司與行號差異比較


                       項目           行號 (獨資、合夥)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
                   登記及法令
                                      (商業登記法)                      (公司法)
                   名稱及規定            同縣市內不得重複                    全國不得重複
                   資本額                   不限                         不限
                                 25 萬元以上需要資本額證
                   資本額證明                                      需要會計師驗資報告
                                 明
                                        獨資 1 人
                   股東人數                                    1 人以上          2 人以上
                                      合夥 2 人以上
                   股東責任               無限清償責任                    以出資額為限
                                 負  責  人  同  意  或  全  體  合  夥  人  視決議事項,有不 視 普 通 、 特 別 等
                                 同意                    同比例表決權同意 決 議 方 式 之 不
                   決議方式
                                                       即可              同 , 有 不 同 比 例
                                                                       股權同意即可
                                          5%
                                                                     5%
                   營業稅率          (特定行業、小規模企業例
                                                                (特定行業例外)
                                 外)
                   營利事業                                  17%
                   所得稅率                     (課稅所得額 12 萬元以下免徵營所稅)
                   銷售貨物          免用 統一 發票   (小規 模企
                                                                使用統一發票
                   或勞務時          業)  或使用統一發票
                   登記手續及費用             簡單、便宜                普通         複雜、費用較高
                                 除  應  繳  納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自 87 年度起公司於繳納營利事業所得
                                 外  (小規模營利事業自 87 稅後,將當年度盈餘分配予股東,其
                                 年  度  起  ,  其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並
                                 稅  於  盈  餘  歸  課  資  本  主  或  合  可將其獲配股利總額所含之稅款扣抵
                   所得稅           夥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時  再  合  併  其綜合所得稅,如公司當年度盈餘未
                                 計算繳納),必須將當年度 作 分 配 者 , 應 就 該 未 分 配 盈 餘 加 徵
                                 盈  餘  分  配  給  資  本  主  或  合  夥  10%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保留該部分
                                 人  ,  課  徵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盈餘,不必立即分配給股東,因此,
                                 稅。                    可以延緩股東繳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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