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中小企業財會贏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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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公司與行號的差異後,接下來創業業主要好好地思考

                      自己的事業體要往哪個方向發展?究竟想要做到什麼樣的營收
                      規模?未來有沒有可能擴大經營?有沒有可能承接政府標案?

                      有沒有與大型企業合作的計畫?有沒有上下游供應商訂貨與交
                      貨的行為?有沒有將事業體推向上市櫃的可能性?若前述問題

                      的答案,多數是回答「有」的話,那麼則以成立公司為宜;若
                      多數是回答「沒有」,初期只是要做個小買賣,那麼登記成立
                      行號即可。

                          此外,根據《公司法》第 19 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

                      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
                      行為人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

                      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
                      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而根據《商業登

                      記法》第 31 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
                      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

                      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因此,辦理公司行號登記是很重要的。


                      (一)可免除登記之事業體


                          根據《商業登記法》第 5 條,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
                      依法申請登記:

                           1.  攤販。

                           2.  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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