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中小企業財會贏戰手冊
P. 44
瞭解公司與行號的差異後,接下來創業業主要好好地思考
自己的事業體要往哪個方向發展?究竟想要做到什麼樣的營收
規模?未來有沒有可能擴大經營?有沒有可能承接政府標案?
有沒有與大型企業合作的計畫?有沒有上下游供應商訂貨與交
貨的行為?有沒有將事業體推向上市櫃的可能性?若前述問題
的答案,多數是回答「有」的話,那麼則以成立公司為宜;若
多數是回答「沒有」,初期只是要做個小買賣,那麼登記成立
行號即可。
此外,根據《公司法》第 19 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
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
行為人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
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
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而根據《商業登
記法》第 31 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
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
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因此,辦理公司行號登記是很重要的。
(一)可免除登記之事業體
根據《商業登記法》第 5 條,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
依法申請登記:
1. 攤販。
2. 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