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退休金QA學堂
P. 214

退休金新制鼓勵勞工參與退休金自提,享受依法節稅與強

                              迫儲蓄的效果,期能達到由雇主與個人共同為勞工退休後的經
                              濟生活負責。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相關規定中,勞工得在

                              其每個月工資 6%的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
                              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1.  自願提繳 6%退休金,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
                                   扣除,享稅賦優惠。

                                2.  自願提繳者,1 年內調整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率,以二次為
                                   限。
                                3.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

                                   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自願提繳部分
                                   亦享有相同稅賦優惠。

                                4.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
                                   費,合計在每月工資 6%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

                                   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相關保險費列舉扣除
                                   之規定 (參照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3 類薪資所得)。
















                      200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