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退休金QA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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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新制鼓勵勞工參與退休金自提,享受依法節稅與強
迫儲蓄的效果,期能達到由雇主與個人共同為勞工退休後的經
濟生活負責。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相關規定中,勞工得在
其每個月工資 6%的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
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1. 自願提繳 6%退休金,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
扣除,享稅賦優惠。
2. 自願提繳者,1 年內調整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率,以二次為
限。
3.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
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自願提繳部分
亦享有相同稅賦優惠。
4.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
費,合計在每月工資 6%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
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相關保險費列舉扣除
之規定 (參照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3 類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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