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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相關資遣規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參照)

                              1.  勞工適用退休金新制者,如遭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或職業災
                                 害勞工保護法所定事宜資遣時,該勞工適用勞退新制後之

                                 工作年資,雇主仍應發給資遣費。
                              2.  資遣費之計算,每滿 1 年工作年資發給 0.5 個月之平均工
                                 資,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

                              3.  適用新制者,資遣費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4.  依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

                              5.  原公司在職期間依規定提繳之退休金及其運用收益之累
                                 積,仍存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中,日後受雇依法再提

                                 繳,則帳戶金額繼續併計,待至符合請領要件後提出請領
                                 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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