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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攸關權益的勞保老年制度
表3-1 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定義
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
老年一次給付 算;參加保險未滿 3 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
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
老年一次金給付
平均計算。
參加保險未滿 5 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
各項年金給付
投保薪資計算。
生育、傷病、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遺
屬津貼、職業傷病失能與死亡補償一次金-按被保
其他現金給付 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實際月投保
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
保薪資除以 30 計算。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
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但連續加保未滿 30 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勞保的保險費,係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
算繳交。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現行 (民國 102 年) 為被保險人當
月投保薪資 9% (內含就業保險費率 1%),日後將依規定逐步提
高至 13%。一般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之被保險人,其普通
事故保險費自行負擔 20%,投保單位負擔 70%,由中央政府補
助其餘 10%。
依前述規定,今勞工甲之投保薪資為 43,900 元,勞保保
險費每月自行負擔 790 元,公司負擔 2,766 元。今以日後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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