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退休金QA學堂
P. 112

由前題說明可知,當被保險人死亡、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
                              年齡規定而未來得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或領取身心障

                              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
                              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可以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但是前項對象尚需符合以下條件:

                                1.  配偶應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但配偶若為
                                   無謀生能力者,或其扶養符合規定之子女者 (第 3 項之子

                                   女條件),則不受此條件限制。
                                2.  配偶應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且每月工作

                                   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3.  子女包括養子女 (需有收養關係 6 個月以上),應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98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