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7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P. 377

371




                                                          批  覆


                                    銀行對申借關係 (關聯)  企業貸款之徵信,除對借款戶信用

                                狀況予以查證確認外,對經授信條件之議定後,議定之授信條件
                                需經有權核定主管批覆並為核定。對每年續約換單作業時,宜重

                                新檢視借款戶與集團企業授信舊欠額度內之循環動用與還本付息
                                情形,配合覆核作業,審慎議定授信條件後,再層轉有權核定主
                                管批覆承作。








                                1.  銀行對集團企業之關係 (關聯)  企業及與其具有同一經濟關係

                                  企業之授信,應注意其企業間相互交叉持股,相互進銷貨及資
                                  金借貸龐大等相互依存之風險效果,謹慎徵審以避免骨牌效應

                                  發生,有效分散授信風險,以提升授信之敏感度。
                                2.  銀行辦理關係 (關聯)  企業授信,應貫徹對同一關係企業之授

                                  信限額控管,不宜因特殊因素,而以例外方式通融提高額度。
                                  如按一般銀行規範集團企業之授信限額,一般會於衡酌銀行本

                                  身授信結構與授信資金長短期部位,依循授信與風險管理政策
                                  來設定銀行之信用風險限額,並進一步確定對某集團企業可融

                                  資額度上限。是以,總行企業金融管理部門主管、董事長或總
                                  經理,均不宜在專業審查之外,另以通融方式,任意擴張信用

                                  風險之承擔限額;如此將不利銀行整體授信風險管理,且有違
                                  分散集團授信企業授信風險之原則。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