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7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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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覆
銀行對申借關係 (關聯) 企業貸款之徵信,除對借款戶信用
狀況予以查證確認外,對經授信條件之議定後,議定之授信條件
需經有權核定主管批覆並為核定。對每年續約換單作業時,宜重
新檢視借款戶與集團企業授信舊欠額度內之循環動用與還本付息
情形,配合覆核作業,審慎議定授信條件後,再層轉有權核定主
管批覆承作。
1. 銀行對集團企業之關係 (關聯) 企業及與其具有同一經濟關係
企業之授信,應注意其企業間相互交叉持股,相互進銷貨及資
金借貸龐大等相互依存之風險效果,謹慎徵審以避免骨牌效應
發生,有效分散授信風險,以提升授信之敏感度。
2. 銀行辦理關係 (關聯) 企業授信,應貫徹對同一關係企業之授
信限額控管,不宜因特殊因素,而以例外方式通融提高額度。
如按一般銀行規範集團企業之授信限額,一般會於衡酌銀行本
身授信結構與授信資金長短期部位,依循授信與風險管理政策
來設定銀行之信用風險限額,並進一步確定對某集團企業可融
資額度上限。是以,總行企業金融管理部門主管、董事長或總
經理,均不宜在專業審查之外,另以通融方式,任意擴張信用
風險之承擔限額;如此將不利銀行整體授信風險管理,且有違
分散集團授信企業授信風險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