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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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經營所產生之票據,督促借款戶提具因買賣所生之付款憑
據,而予以照會發票金融機構或其他徵信管道,以確認票據信
用及票據確係來自商品銷售或提供服務。
3. 本案例躍聲公司所提供因交易產生票據為加強擔保,惟所提供
票據卻集中於公司負責人配偶之所營事業金軻實業公司,而非
為批發商品所產生票據,明顯與申貸用途不符。又就借款戶每
當客票屆臨到期時,均以貨款已付訖,而要求撤票或換票,以
維持提供銀行保管票款數額達借款之 125%;因此,足以研判
躍聲公司提供保管票據之發票人,如非借款戶所陳述之主要銷
貨對象,其票據背後之交易行為,可能純為資金調借之用,而
以開立票據套取銀行資金。
4. 本案例研訓商銀授信經辦員未確實查證借款戶所提供票據之交
易背景,而曲解只要客戶將客票來源分散,即為分散授信風
險。按銀行公會授信準則之規定,銀行授信經辦員應注意的是
借款戶所提供票據是否與所營事業有關,且注意其發票人集中
之風險情形。筆者於政府監理機關從事金融檢查多年,常發現
銀行授信經辦員承辦保管國內票款之融資業務,確實多認知只
要票據發票人不為同一人,即達風險分散目的;而忽略發票人
與借款戶間應收帳款或票據與所營業務是否具備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