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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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覆方式相仿。授信經辦員及主管須督促借款戶提供備償之分期

                                付款票據,應係在國內銷售商品或在國內提供服務等實際交易行
                                為所得,且經照會票信良好者為限。而對實際交易行為之查證,

                                應就衍生分期付款票據之交易或契約內容,則洽請借款戶提供實
                                質交易之相關訂單或發票資料,以判斷其間買賣交易形成過程與

                                時點之妥適性。
                                    總行企業金融管理部門並應經常督請分行及區域中心,於辦

                                理貸後覆審作業時,對放款資金貸放後去向及還本付息之資金來
                                源,應併同查察與判斷。








                                1.  本案例金財星公司 90 年 5 月時,將售後租回所獲取關係企業

                                  台洋公司所交付分期付款票據,持向研訓商銀新竹分行申貸,
                                  筆者認為台洋實業公司有可能是金財星公司之紙上公司 (Paper

                                  Co.),交易之形成,係為協助金財星公司得依自行決定之出售
                                  價額,而由台洋開立分期付款票據供其向銀行融資取得款項;

                                  其貸款難易度,相對較以機器設備融資容易許多。
                                2.  抑或是因金財星公司財、業務不佳,透過與關係企業間之買賣

                                  及售後租回方式,以製造營業收入及應收款項,來美化其財、
                                  業務經營表現。

                                3.  金財星公司於短短 4 個月間將同筆機器設備以買賣及租賃所收
                                  應收票據,分別於研訓商銀同縣市而不同分行辦理分期付款票

                                  據融資,除有刻意掩飾其間交易真實性外,亦有透過分散及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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