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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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借予關係人,或公司營運悉依賴關係人挹注;分析目的

                                      是為避免營運週轉資金遭借款戶挪用貸予或歸墊予關係
                                      人。

                                  (5)  借款戶與其關係 (關聯)  企業間,如有相互持股或相互進銷
                                      貨情形,宜瞭解與分析其間交易真實性,避免營運週轉金

                                      貸款資金之最終使用者非為借款戶。
                                  (6)  如係代償其他金融機構放款者,則應洽請借款戶提具前貸

                                      款相關放款資料,以利向前貸銀行辦理照會作業,瞭解其
                                      前貸履約狀況。


                                2.  授信經辦員對營運週轉金貸款額度,可參酌下列事項核算:
                                  (1)  查詢借款戶於聯徵中心之最新信用資料,分析其近期於其

                                      他金融機構之新增借款金額,以確立借款戶於金融機構所
                                      承擔之債務。

                                  (2)  參酌簽證會計師財務簽證查核報告、公司自編財務報表及
                                      客戶陳述關係人間之借貸情形。

                                  (3)  檢視借款戶來自營運之收入數額,核算銀行可再貸予營運
                                      週轉金額度為=估列借款戶未來營運週期尚需投入資金-

                                      已洽其他金融機構融資之借款餘額-透過票券市場取得之
                                      資金-發行公司債 (或可轉換債)-關係 (關聯)  企業或負

                                      責人之資金借貸數額。


                                                         條件議定

                                1.  利率:按銀行內規承作利率,係採固定、機動,抑或按不同時
                                  段混合計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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