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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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借予關係人,或公司營運悉依賴關係人挹注;分析目的
是為避免營運週轉資金遭借款戶挪用貸予或歸墊予關係
人。
(5) 借款戶與其關係 (關聯) 企業間,如有相互持股或相互進銷
貨情形,宜瞭解與分析其間交易真實性,避免營運週轉金
貸款資金之最終使用者非為借款戶。
(6) 如係代償其他金融機構放款者,則應洽請借款戶提具前貸
款相關放款資料,以利向前貸銀行辦理照會作業,瞭解其
前貸履約狀況。
2. 授信經辦員對營運週轉金貸款額度,可參酌下列事項核算:
(1) 查詢借款戶於聯徵中心之最新信用資料,分析其近期於其
他金融機構之新增借款金額,以確立借款戶於金融機構所
承擔之債務。
(2) 參酌簽證會計師財務簽證查核報告、公司自編財務報表及
客戶陳述關係人間之借貸情形。
(3) 檢視借款戶來自營運之收入數額,核算銀行可再貸予營運
週轉金額度為=估列借款戶未來營運週期尚需投入資金-
已洽其他金融機構融資之借款餘額-透過票券市場取得之
資金-發行公司債 (或可轉換債)-關係 (關聯) 企業或負
責人之資金借貸數額。
條件議定
1. 利率:按銀行內規承作利率,係採固定、機動,抑或按不同時
段混合計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