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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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會員規約

                                 第 12 條:
                                   「會員於符合授信目的或金融管理法令遵循目的等特定目的,並取得
                                   當事人之書面同意,或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者,始得向中
                                   心查詢當事人之信用資訊。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員應自查詢日起,保存當事人同意書、契約書或其他足以證明與其

                                   當事人之間存有類似契約關係之往來資料 5 年,並於本中心請求時提
                                   供之。」
                                 第 15 條:

                                   「會員查詢本中心信用資訊之利用及相關程序,應遵守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會員徵信準則、授信準則、辦理現金卡業務注意事項及信用卡業務自律公
                                   約等各項金融機構業務自律章則及金融管理相關法令,確保資訊利用之適
                                   法性及合目的性,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授信目的或金融
                                   管理法令遵循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查詢所得之信用資料,應「嚴限

                                   內部參考,不得對外公開或移轉他人」。除當事人外,非經本中心之同
                                   意,不得洩漏信用資訊來源。」
                                 第 17 條第 4 項:

                                   「會員經查處停止其查詢作業後,於 3 年內二度經本中心查處應停止
                                   其查詢作業者,其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應停止查詢作業之日數上限
                                   得加重至 60 日;於 3 年內三度經本中心查處應停止其查詢作業者,其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應停止查詢作業之日數上限得加重至 90 日。」
                                 第 17 條第 5 項:

                                   「經本中心依前四項規定停止查詢作業之會員,所提報之改善計畫及
                                   相關改善措施核有未改善之情形者,本中心得續依同項規定之期間停
                                   止其查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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