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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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3 條
金融機構對於涉及營業執照所載業務項目或客戶資訊之相關作業委
外,以下列事項範圍為限:
一、資料處理:包括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資訊系統之
開發、監控、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
二、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之作業。
三、代客開票作業,包括支票、匯票。
四、貿易金融業務之後勤處理作業。但以信用狀開發、讓購、及進出
口託收為限。
五、代收消費性貸款、信用卡帳款作業,但受委託機構以經主管機關
核准者為限。
六、提供信用額度之往來授信客戶之信用分析報告編製。
七、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業務、客戶資料輸入作業、表單列印作
業、裝封作業、付交郵寄作業,及開卡、停用掛失、預借現金、
緊急性服務等事項之電腦及人工授權作業。
八、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包括電話自動語音系統服務、電話行銷
業務、客戶電子郵件之回覆與處理作業、電子銀行客戶及電子商
務之相關諮詢及協助,及電話銀行專員服務。
九、車輛貸款業務之行銷、貸放作業管理及服務諮詢作業,但不含該
項業務授信審核之准駁。
十、消費性貸款行銷,但不含該項業務授信審核之准駁。
十一、房屋貸款行銷業務,但不含該項業務授信審核之准駁。
十二、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
十三、委託代書處理之事項,及委託其他機構處理因債權承受之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