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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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等事項。

                                十四、車輛貸款逾期繳款之尋車及車輛拍賣,但不含拍賣底價之決
                                      定。
                                十五、鑑價作業。

                                十六、內部稽核作業,但禁止委託其財務簽證會計師辦理。
                                十七、不良債權之評價、分類、組合及銷售。但應於委外契約中訂定
                                      受委託機構參與作業合約之工作人員,於合約服務期間或合約
                                      終止後一定合理期間內,不得從事與委外事項有利益衝突之工
                                      作或提供有利益衝突之顧問或諮詢服務。

                                十八、有價證券、支票、表單及現鈔運送作業及自動櫃員機裝補鈔作
                                      業。
                                十九、金塊、銀塊、白金條塊等貴金屬之報關、存放、運送及交付。

                                二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
                                前項第七款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及第九款至第十二款之委外事項,
                                不得複委託;第九款至第十一款有關貸款行銷作業委外,應由金融機
                                構自行辦理客戶及關係人之對保簽章作業。
                                金融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確實申報有關作業委外項目、內容

                                及範圍等資料。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3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
                                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二、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三、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四、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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