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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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等事項。
十四、車輛貸款逾期繳款之尋車及車輛拍賣,但不含拍賣底價之決
定。
十五、鑑價作業。
十六、內部稽核作業,但禁止委託其財務簽證會計師辦理。
十七、不良債權之評價、分類、組合及銷售。但應於委外契約中訂定
受委託機構參與作業合約之工作人員,於合約服務期間或合約
終止後一定合理期間內,不得從事與委外事項有利益衝突之工
作或提供有利益衝突之顧問或諮詢服務。
十八、有價證券、支票、表單及現鈔運送作業及自動櫃員機裝補鈔作
業。
十九、金塊、銀塊、白金條塊等貴金屬之報關、存放、運送及交付。
二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
前項第七款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及第九款至第十二款之委外事項,
不得複委託;第九款至第十一款有關貸款行銷作業委外,應由金融機
構自行辦理客戶及關係人之對保簽章作業。
金融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確實申報有關作業委外項目、內容
及範圍等資料。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3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
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二、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三、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四、當事人書面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