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台資銀行問路中國指引
P. 193
第六章 中國相關法令、解釋、指引之介紹與解讀 187
“受託支付”使得貸款不通過借款人帳戶,直接進入借款
人交易對手帳戶,有效防止款項遭挪用。對於如何防範此
後貸款流向問題,信貸資金進入最終收款人帳戶後其性質
便已改變,成為最終收款出售產品後的收入,應當視作其
自有資金,而非銀行的信貸資金。
(3) 助推經濟健康發展
銀監會貸款新規僅對支付環節進行一些調整,沒有抬高企
業獲得貸款的門檻,也不改變授信條件、期限、利率等要
求,因此不會對企業獲得銀行授信產生影響。
同時,新規有利於防範貸款快速增長形勢下的銀行風險,
有利於優化信貸結構,有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信貸管
理的品質,有助於防範未來銀行體系的系統性風險,這將
從根本上確保銀行信貸資金真正進入實體經濟,支援經濟
又好又快的發展。
銀監會近期發佈的系列辦法,從 2007 年就已開始研究起
草,是對以往和現行貸款風險監管制度系統化的調整與完
善,是一項銀行業風險監管的長期制度安排。
監管部門對風險和貸款使用效率做出評估,對信貸擴張的
交易進行調查和研究,以致在風險快速積聚時通過修訂監
管政策防範風險,是監管部門職責所在。
本法中所稱的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
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日常生產
經營的本外幣貸款。本法同時規定,除固定資產貸款以外
的其他公司類貸款業務品種適用本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