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1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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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董事、監察人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以上股份之股
東,將其持股總額依本中心有關規定辦理集中保管及屆期領
回等事宜。
6. 經二家以上證券商書面推薦者。惟應指定其中一家證券商係
主辦推薦證券商,餘係協辦推薦證券商。
7. 在本中心所在地設有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辦理股務
者。
8. 應於興櫃股票市場交易滿 6 個月以上。
9. 募集發行之股票及債券,皆應為全面無實體發行。
10.公營事業申請股票在櫃檯買賣者,得不受第三點至第五點及
第八點規定之限制。
11.證券業、期貨業、金融業及保險業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
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函。
12.公開發行公司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係屬科技事
業且其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具有市場性之評估意見者,得不
受第三點規定之限制,但其持股 5%以上股東,及以專利權
或專門技術出資而在公司任有職務並持有公司申請上櫃時已
發行股分總數達千分之五或十萬股以上之股東,亦應依第五
點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事宜。
有關「興櫃股票」詳細資訊請瀏覽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
網址:
http://www.otc.org.tw/ch/link/index.php?t=12&t2=145&s=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