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7 銷事宜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10.上櫃 (市) 公司進行分割之分割受讓公司於申請上櫃前三年內, 被分割公司為降低對分割受讓公司之持股比例所進行之股權分 散行為,有損及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權益者。 11.其他因事業範圍、性質或特殊情況,櫃檯買賣中心認為不宜上 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