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4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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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中小企業股票不宜上櫃條款




                        1. 遇有證券交易法第 15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所列情事者。
                        2. 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者。

                        3. 發生重大勞資糾紛或重大環境污染之情事,尚未改善者。

                        4. 有重大非常規交易迄申請時尚未改善者。
                        5.  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已辦理及辦理中之增資發行新股併入最近一

                           年度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計算,其獲利能力不符合上櫃規定條
                           件者。

                        6.  未依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或內部控
                           制、內部稽核及書面會計制度未經健全建立且有效執行,其情

                           節重大者。
                        7.  公司或申請時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 3

                           年內,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8. 申請公司之董事會或監察人,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者。

                        9.  申請公司於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已登錄為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於掛牌日起,其現任董事、監
                           察人及持股超過其股份總額 10%之股東,有未於興櫃股票市

                           場,而買賣申請公司發行之股票情事者。但因辦理第 4 條之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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