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0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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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股票上櫃之申請條件
審查準則相關規定申請條件:
1. 向證期會辦理公開發行。
2.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者。
3. 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其個別及依財務會
計準則公報第七號規定編製之合併財務報表之稅前純益占財
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之比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最近年度達 4%以上,且其最近一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
損者;
(2) 或最近二年度均達 3%以上者;
(3) 或最近二年度平均達 3%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獲利能力
較前一年度為佳者。
前述合併財務報表之獲利能力不予考量少數股權純益 (損) 對
其之影響。但前揭之稅前純益,於最近一會計年度不得低於新
臺幣 400 萬元。
4. 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 50%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
人數不少於 300 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股分總額
20%以上或逾 1,000 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