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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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之案件,送交本會授信業務委員會轉送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依
前述程序辦理。
七、對未遵守協議者之制約機制:
(一)協商經決議通過者,應將決議內容函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及中央銀行備查。
(二)債權金融機構違反協商決議者,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接獲企業申
訴後,應即進行瞭解及處理,並呈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中央銀行、財政部、經濟部,及副知本會。
(三)企業若未履行協商決議時,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召集全體債權
金融機構研商有關措施及後續處理方式。
八、金融機構各級授信承辦人員辦理前揭授信續借、展延、協議清償或
擔保調整事宜,免除相關行政責任。
九、如有移送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案件,請經濟部工業局或中小企業處先
行函請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或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
金等相關信用保證機構配合辦理。
十、本機制適用對象為:
(一)國內企業。
(二)由國內企業作保或互保之境外企業。
(三)與國內企業共用額度之境外企業。
(四)與國內企業共同編製合併報表之境外企業。
十一、本機制實施期限至 98 年 12 月底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