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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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述續借、展延及協議清償案件,金融機構如認有必要,得依
協商會議決議要求企業聘請經金融機構認可之會計師或財團法
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 (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 對
企業營運及資金流向予以監督控管。
(七)企業原借款如有經債權金融機構讓售予資產管理公司者,前述
債權債務協商會議及會前會必要時得邀該資產管理公司列席商
議。
三、金融機構得對借款企業增提適當之授信條件 (如:徵提適當之連帶保
證人、不得提前償還他行放款、資產不得再提供他人設定、維持適
當之財務比率、適度調整借款利率、要求會計師監控其金流…等),
以協助借款企業維持正常營運條件及利金融機構暸解該企業借款資
金運用情形。
四、為防範借款企業或其保證人利用協商期間發生脫產或轉讓帳款等行
為,如有上述情事發生,金融機構得採行適當保全措施或提出反對
協商之異議。
五、為降低企業支出,以利企業度過經營困境,並符合公平正義及社會
期待,必要時,金融機構得要求企業負責人、董監事及高階主管之
報酬予以適當調整,並由債權銀行團監控。
六、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受理審查窗口及本會配合協調連繫事項
(一)中小企業部分: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擔任受理窗口,負責審查
企業之經營狀況及提供該企業資金融通協助之可行性。經審查
通過之案件,送交本會授信業務委員會轉送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依前述程序辦理。
(二)非中小企業部分:由經濟部工業局擔任受理窗口,負責審查企
業之經營狀況及提供該企業資金融通協助之可行性。經審查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