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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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因應 2008 年金融海嘯配套措施)
壹、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及制約機制
中央銀行 98.2.5 台央業字第 0980008806 號函准洽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1.23 金管銀(二)字第 09800034900 號函准備查
銀行公會 98 年 1 月 14 日第 9 屆第 5 次常務理事會議核議通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0.3 金管銀(二)字第 09700388500 號函准核備
中央銀行 97.10.2 台央業字第 0970047208 號函准洽悉
銀行公會 97 年 9 月 26 日第 9 屆第 9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核議通過
一、企業營運及繳息正常者,如有財務週轉需要,在 98 年 12 月底以前
到期需展延之貸款本金,金融機構得依該借款企業之申請,同意予
以展延 6 個月。
二、前述展延 6 個月之措施如仍無法符合借款企業之需要或企業不符合
前述營運及繳息正常之條件時,得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續借部分:
1. 企業若經原承貸金融機構評估擬縮減額度或不予續借者,借款
企業認有必要時,得經經濟部負責受理之窗口評估可行後,由
經濟部檢附借款企業之申請案件及其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名單,
送交本會轉送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一週內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
議,協商續借。債權債務協商會議召開前,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應邀集債權金融機構召開會前會,以評估續借可行性及還款條
件。
2. 前述債權債務協商會議決議經占金融機構債權總額二分之一以
上之同意後,全體債權金融機構應一體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