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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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錄 (因應 2008 年金融海嘯配套措施)



                             壹、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及制約機制



                                                         中央銀行 98.2.5 台央業字第 0980008806 號函准洽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1.23 金管銀(二)字第 09800034900 號函准備查
                                                  銀行公會 98 年 1 月 14 日第 9 屆第 5 次常務理事會議核議通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0.3 金管銀(二)字第 09700388500 號函准核備
                                                        中央銀行 97.10.2 台央業字第 0970047208 號函准洽悉
                                                銀行公會 97 年 9 月 26 日第 9 屆第 9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核議通過


                             一、企業營運及繳息正常者,如有財務週轉需要,在 98 年 12 月底以前
                                  到期需展延之貸款本金,金融機構得依該借款企業之申請,同意予

                                  以展延 6 個月。
                             二、前述展延 6 個月之措施如仍無法符合借款企業之需要或企業不符合

                                  前述營運及繳息正常之條件時,得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續借部分:

                                    1.  企業若經原承貸金融機構評估擬縮減額度或不予續借者,借款
                                      企業認有必要時,得經經濟部負責受理之窗口評估可行後,由

                                      經濟部檢附借款企業之申請案件及其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名單,
                                      送交本會轉送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一週內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

                                      議,協商續借。債權債務協商會議召開前,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應邀集債權金融機構召開會前會,以評估續借可行性及還款條

                                      件。

                                    2.  前述債權債務協商會議決議經占金融機構債權總額二分之一以
                                      上之同意後,全體債權金融機構應一體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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