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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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中小企業融資時不可或缺之「信用補充」為首要意
                                義,而其對借款人所提供之「債務保證」只不過是為達成

                                前項目的之一種手段,為其次要意義。此點與個人保證係
                                以提供「債務保證」為首要意義之性質截然不同。

                            (3)  信用保證機構與債務人間之信用保證委託關係不同於個人
                                保證,因為個人保證之委託關係基於互惠的、善意的;而

                                信用保證機構之委託關係成立與否,則基於信用保證機構
                                之獨立判斷。個人保證具有無償之性格,而信用保證機構

                                則可向被保證人收取手續費。
                            (4)  個人保證係以保證人之信用或清償能力確保債權,債權人

                                有權對該保證人之全部財產謀求債權之確保。只要保證人

                                資力雄厚,人保較之物保有債權較易回收之優點;反之,
                                若保證人信用能力低落,或保證債務大於其全部財產時,
                                債權人則無法充分確保其債權之回收。而信用保證係以雄

                                厚之基金作為履行保證債務之後盾,不致發生個人保證因

                                信用能力低落而無法確保債權之問題,債權人之債權可獲
                                確保。



                        (二)信保基金之沿革與組織

                          1. 創設經過


                                 設立信保基金之構想,早於民國 1968 年,即由前經合會
                            中小企業輔導處,在所擬「中小企業發展輔導方案」中提出。

                            不過由於當時我國中小企業輔導觀念尚在萌芽階段,此一構想
                            並未獲重視而延擱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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