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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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中小企業融資時不可或缺之「信用補充」為首要意
義,而其對借款人所提供之「債務保證」只不過是為達成
前項目的之一種手段,為其次要意義。此點與個人保證係
以提供「債務保證」為首要意義之性質截然不同。
(3) 信用保證機構與債務人間之信用保證委託關係不同於個人
保證,因為個人保證之委託關係基於互惠的、善意的;而
信用保證機構之委託關係成立與否,則基於信用保證機構
之獨立判斷。個人保證具有無償之性格,而信用保證機構
則可向被保證人收取手續費。
(4) 個人保證係以保證人之信用或清償能力確保債權,債權人
有權對該保證人之全部財產謀求債權之確保。只要保證人
資力雄厚,人保較之物保有債權較易回收之優點;反之,
若保證人信用能力低落,或保證債務大於其全部財產時,
債權人則無法充分確保其債權之回收。而信用保證係以雄
厚之基金作為履行保證債務之後盾,不致發生個人保證因
信用能力低落而無法確保債權之問題,債權人之債權可獲
確保。
(二)信保基金之沿革與組織
1. 創設經過
設立信保基金之構想,早於民國 1968 年,即由前經合會
中小企業輔導處,在所擬「中小企業發展輔導方案」中提出。
不過由於當時我國中小企業輔導觀念尚在萌芽階段,此一構想
並未獲重視而延擱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