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4. 發生重大災害、抗爭、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而預估短期內無法恢 復營運,或其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 20% 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5. 最近一年內有訴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註 1: 公司法 185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如下: (1) 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 共同經營之契約。 (2)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3) 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