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財務危機預警必修八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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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發生重大災害、抗爭、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而預估短期內無法恢
                          復營運,或其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 20%  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5. 最近一年內有訴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註 1:
                        公司法 185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如下:

                        (1) 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
                            共同經營之契約。

                        (2)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3) 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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