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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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
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
新台幣結匯者:
1. 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 100 萬元美金以上之匯款。
2. 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 50 萬元美金以上之匯款。
3. 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之匯款。
4. 對大陸地區之匯出匯款,但依央行其他規定免附證明文件者,不
在此限。
5. 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
勞務之匯款。
6. 依央行其他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供銀行業確認之匯款。
(四)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
向央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台幣結匯:
1.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 5,000 萬元美金之必要
性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 500 萬元美金
之必要性匯款。
2. 下列非居住民每筆結匯金額超過 10 萬元美金之匯款:
(1) 於中華民國境內承包工程之工程款。
(2) 於中華民國境內因法律案件應提存之擔保金及仲裁費。
(3) 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或依法取得自用之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
等之相關款項。
(4) 於中華民國境內依法取得之遺產、保險金及撫卹金。
3. 其他必要性之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