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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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存款憑證,宜請存戶逕行持存摺補登,惟銀行為服務客戶多以二聯
式存款憑條,以第二聯代替收據給存款人收執。
取款憑條所填日期在領款日「前七天」以上或領款日期以後者,
應請客戶更正,並加蓋原留印鑑。取款憑條上大寫金額誤寫或修改
時,應請存戶另行開具正確之取款憑條。
利息結算
存摺存款多為一年分兩期結算利息 (有部分銀行對特定之存款採
每月結息),即每年 6 月 20 日及 12 月 20 日為結息日。利息之計算,
自起息點起以百元為單位累積其存款總積數,依牌告利率機動計息。
活期存款
活期存款 (Demand Deposits),係存款人憑存摺或事先約定方式,
隨時存入或提取之存款。
(一)開戶
1. 存戶資格:本國自然人、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均可申請開戶。
2. 開戶初次存入最低金額一般銀行為新台幣 500 元。
(二)存取款項
活期存款戶應憑存摺、「存摺類存款憑條」,或其他約定方式存
款;憑存摺及「存摺類取款憑條」,或其他約定方式取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