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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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或拍照方式建立開戶影像檔案。
開立存款戶應注意的事項
一、我國國民開戶
1. 個人或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之負責人申請開戶,應由本人親自
憑身分證及第二種身分證明文件 (如:健保卡、駕照等) 辦理開戶
手續。
2. 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其開立非支票存款之一
般存款戶,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3. 銀行辦理兩人以上聯合開戶,必須要求聯合開戶之所有人均親自
簽名,不可僅由一人親簽,亦必須在往來契約中訂定條款,以作
為處理存款所有權與利息所得歸屬等問題之依據。
4. 本國公司之分公司開戶,應徵提其總公司同意開戶之授權書;公
司籌備處開戶,其印鑑章應加註籌備處字樣。
二、外國人開戶
1. 外國人開戶原則上應在台設有住所,並留存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2. 若外國人在台無住所,其開設新台幣存款帳戶應受下列限制:
(1) 開戶之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法人應提供齊全之證件。
(2) 外國自然人應親自辦理,外國法人應由在台代表人或代理人
親自辦理。
(3) 除經財政部核准在台設有代表人辦事處之外國銀行、外國證
券商及外國保險公司可開設支票存款帳戶外,僅能開設活期
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及定期存款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