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2 -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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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行正式發函借戶及保證公司逕提違約,並主張加速條款,要求借

                             戶還付本息,及要求保證公司代借款人還款。

                          2.  債權銀行推舉管理行及其他五家銀行,代表銀行團向債務人展開談

                             判。


                       (四)銀行的可能損失


                            以現階出售四架飛機,並全數充作債務清償之假設下估算本案債務餘

                       額加可轉換債券後,總債務金額為 USD×億元。依債權比率同等分配,銀
                       行可獲配 74%,即可能損失約為 26%。



                       (五)對於非 100%公營投資經營之企業對象,應多著重於經營者的
                               管理實力及誠信,而非股東背景。


                            當借戶無法正常還款時,債權銀行要求大股東與該國郵政局增資與依

                       其股權比率提供保證,借戶以無單一控制權股東為由,拒絕參與重整方
                       案。



                       (六)對集團及其關係企業之授信,除母公司外,對資金用途之對
                               象,應一併要求提供連帶保證責任。


                            本案資金用途其部份用於另一關係企業購機之用,本案雖由母公司擔

                       任保證,然由於子公司非本案借款人亦無提供保證責任,債權銀行無法直
                       接對子公司下飛機資產進行處分,僅能先對借款人、保證人進行追訴,以

                       間接方式取得子公司之資產處分,其時效上及債權追討權利次於子公司直
                       接債權人之後,影響本案債權之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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