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0 - IFRS入門九堂課-解讀國際會計準則與財務報表
P. 330

324






                                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他公司。
                             (4)  受企業損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
                                人。

                             (5)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

                                理之部門主管。
                             (6)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
                             (7) 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國際會計準則定義關係人係指與報導個體有關之個人或個
                             體。於下列情況之一,某個人或其近親係與報導個體有關:

                             (1) 該個人控制或聯合控制報導個體。
                             (2) 該個人對報導個體有重大影響力。

                             (3) 該個人係報導個體或報導個體母公司之主要管理階層。

                                 而於下列情況之一,某個體係與報導個體 (另一個體) 有關,
                             並應考量關係人時應注意其實質關係,而非僅注意法律形式。

                             (1) 該個體與報導個體是同一集團之成員。
                             (2)  一個體與另一個體互為關聯企業或合資 (集團中某一成員之關

                                聯企業或合資與集團成員亦互為關係人)。
                             (3) 兩個體為同一第三方之合資。

                             (4) 一個體為第三方之合資,另一個體為第三方之關聯企業。
                             (5)  該個體為報導個體或與報導個體有關之個體之員工退職福利

                                計畫。
                             (6) 該個體係由與報導個體有關之個人控制或聯合控制。

                             (7)  控制或聯合控制報導個體之個人,對該個體有重大影響力,
                                或為該個體 (或其母公司) 之主要管理階層。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