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9 - IFRS入門九堂課-解讀國際會計準則與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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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取得員工勞務所產生之負債係依母公司之權益商品價格 (或價
                                  值)  決定,且由母公司以現金或其他資產償付者,應視為現金交
                                  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國際會計準則 IFRS2 B56、B57:企業之員工將收取與該企

                                  業權益工具或母公司權益工具之價格連結之現金給付。子公司未
                                  負有向其員工交割該交易之義務。因此,子公司應將此項與員工

                                  之交易按權益交割處理,並認列相應之權益增加作為母公司之投
                                  入。2008 年修正後之 IFRS 2 提出「非既得條件」。基本上,非

                                  既得條件 (如要求員工儲蓄或持續持有受限制之權益商品等) 不屬
                                  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非既得條件於估計股份基礎給付之公允價

                                  值時,應予以考慮。同時規範附有非既得條件之股份基礎給付交
                                  易其取消之會計處理。此修訂在 2009 年 1 月 1 日 (含)  以後之財

                                  務報表適用之。而我國並未發布類似非既得條件之修訂。

                                13.關係人交易之揭露

                                       我國對於關係人交易之定義為:凡企業與其他個體 (含機構

                                  與個人)  之間,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能力或在經營、理財政
                                  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雙方即互為關係人;受同一個人或企

                                  業控制之各企業,亦互為關係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常即
                                  為企業之關係人 (但能證明不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者,不

                                  在此限),在判斷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仍須
                                  考慮其實質關係:

                                  (1) 企業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2) 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3)  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與他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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