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IFRS入門九堂課-解讀國際會計準則與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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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折舊 (Depreciation)

                                  折舊是指將固定資產的成本於耐用年限內,以合理及有系統的方

                             式分攤的過程。成本分攤為使企業的收入與相關的 (折舊)  費用相互配
                             合,以符合配合原則,故瞭解折舊是成本分攤過程中一件非常重要的

                             事。在企業持有固定資產的期間不衡量其公允價值之變動,因此,固
                             定資產的帳面價值 (成本減掉累計折舊) 通常與公允價值不同。

                                  有三種類別的資產需提列折舊:土地改良物、建築物及設備,此
                             類別內的資產皆稱為折舊性資產,因為這些資產對企業產生之效益及

                             獲益能力在耐用年限內逐漸消耗,而土地不需提列折舊,因為土地產
                             生之效益及獲益能力並不會隨著時間改變,事實上,大部分情況土地

                             的效益隨著時間而增加,因為良好且合適的土地是有限的,因此,土
                             地屬於非折舊性資產。

                                  在折舊性資產之耐用年限中,獲益能力減少的主因為資產磨損。

                             例如:比起才開過一萬公里的卡車,已經開超過十萬公里的車況一定
                             相對較差。
                                  獲益能力也可能因為陳舊過時而遞減,在實體磨損之前資產可能

                             早已過時不符使用,例如:機場跑道對大型運輸客機而言太短,航空

                             公司需另外選擇更適合的機場;或因為電腦技術更新快速,也使許多
                             企業早於原本計劃汰換時間,就必須先淘汰過時的電腦。
                                  資產提列折舊並不是用於重置該項資產現金累計數,累計折舊的

                             金額代表資產已經認列為費用的部分,而非代表現金的儲備。

                                  值得注意的是,折舊的觀念是建立在繼續經營假設之下,繼續經
                             營假設是代表在可預見的未來企業會持續營運;若企業不採用繼續經
                             營假設,則固定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表達,且不需要提列折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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