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伊斯蘭金融-另一個13億人口的另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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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酒精:生產酒精飲料、經營酒吧等。
                                  (2) 煙草:生產及銷售香煙、煙草等。
                                  (3) 販賣豬肉產品及相關產業等。

                                  (4) 博弈事業:包括彩券、賭場、賽馬等。

                                  (5) 武器製造業:包括生產國家防衛武器、設備等。
                                  (6) 娛樂事業:包括特種飯店業、色情行業等。

                                  (7)  收付利息的傳統金融業:包括傳統銀行、證券、保險公
                                      司等。

                                2. 量化規範


                                       伊斯蘭金融機構之股票選取雖受伊斯蘭律法之質性規
                                  範,而不得投資於前述之七大行業類別。然而,因伊斯蘭金

                                  融市場之規模不大,且同業間之資金借貸有限,使得伊斯蘭
                                  金融機構常面臨缺乏籌資管道之窘境。再者,一般產業雖未

                                  從事伊斯蘭律法禁止之業務,但公司內部的資金運用及資金
                                  來源卻未受伊斯蘭律法之規範;若伊斯蘭銀行以之為投資標

                                  的,將有可能間接違反伊斯蘭教關於清真之規定。因而,在
                                  伊斯蘭股票市場實務上,伊斯蘭金融機構除了不得直接投資

                                  七大非清真事業外,所投資之公司亦須符合下列三項規定:

                                  (1) 資產負債比率 (Debt/Asset Ratio):

                                      一般產業因增設廠房、擴大公司規模、機器設備升級、
                                      購買原料等,而有額外的資金需求時,會透過各種負債

                                      融資的方式籌集資金。因為負債需支付相對的利息費
                                      用,因而伊斯蘭律法規定,伊斯蘭金融機構所選擇之投

                                      資標的,其資產負債比率不得高於 33%,即總負債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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