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伊斯蘭金融-另一個13億人口的另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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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超過總資產三分之一 ,用以限制被投資公司之利
                                   息收付交易是在合理的範圍內。

                                (2) 利率相關收入 (Interest-related Income)

                                   符合清真 (Halal) 規定的企業 (如電子業、紡織業、製造

                                   業等),雖然不似金融業是以利息收入為其主要獲利來
                                   源,但企業之剩餘資金大多運用於傳統孳息的金融工

                                   具,如銀行付息存款、傳統付息債券等,此種交易將有
                                   違伊斯蘭禁止利息收入的規定。伊斯蘭律法為了因應現

                                   代金融環境的改變,因而規定伊斯蘭金融機構選擇之投
                                   資標的,其利息收入占總收入不得超過 33%。從公司治

                                   理的觀點來看,此項規定將有助於投資者選擇體制較完
                                   善之企業,並確保企業資金運用之適當性,以避免企業
                                   過度依賴非本業之利息收入,反而影響本業之經營。


                                (3) 貨幣資產 (Monetary Assets)

                                   一般的商業交易大多無法 100%以現金付款,賣方必然
                                   會允許客戶以賒購的方式來延遲付款,此即為賣方之應

                                   收帳款。然而,伊斯蘭金融強調商業交易需為等價的買
                                   賣關係,以避免因其他因素而產生額外的利息費用等有

                                   不公平交易的情形。因而,伊斯蘭律法規定,伊斯蘭金
                                   融機構選擇之投資標的,所列示之應收帳戶 (Accounts

                                   Receivables)  不能超過總資產的 70%。此規定亦有助於
                                   伊斯蘭投資者,剔除可能因應收帳款回收不佳而使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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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之一」之規定是源自於穆罕默德聖訓集,是阿拉被詢問願意贈送多少
                            財產給指定繼承人之其他人時所得之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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