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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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24   連帶保證與最高限額保證        247























                               大  力  機  械股份  有  限公司被   客  戶 拖 累  險  些周轉不   靈  一 案  ,

                           經  張董  事  長 以個人  財產先代償部分         已到  期之   本息後,     總 算  化
                           險  為  夷  ,  而 在有  驚  無  險之  後,  廖老闆  已  明  確  表  示  不 願 意 再  擔
                           任
                                                 連
                                        公司
                                      家
                             能找一
                                                                              長
                                                                                除
                           司  該  公司保  兩  證  人,隨著  擔  任  部分 帶  貸款陸續到 證 人,這一  期  ,銀行 ,  張董  希望 事  大  力公 繼
                                                                   回
                                                     保
                           續  義  不  容  辭 擔 任 連  帶  保  證  人  外 ,還想商請  上游  廠  商大能工業
                           股份  有  限公司   擔 任 連 帶  保 證  人。
                                                      由於
                                               限公司
                                             有
                                        股份
                                                                     責
                           係,  大能工業 不  猶豫  即 同  意  作保  ,  惟 擔心  與  張董  保 事  長  有多年  太 重, 往  來關 示
                                                              帶
                                                            連
                                                                       任
                               毫
                                                                   證
                                                                                表
                           僅  願  意擔  任 一 般保  證  人,經  張董   事 長  再  三  拜託  ,  表 示 「有  事
                           先  找  我  」後遂  首 肯  ,不過該   公司   章 程  卻  有「本  公司  得因業務
                           需  要為關係    企  業擔  任 保 證 人」  等  用  語  。
                               嗣  後,  張董  事 長  在  辦理對保    手續  時  ,  看  到  契約上所  記載
                           連  帶  保 證  人  之責  任  ,係  保 證  立約  人  (  借款人  )   過去、現在  至
                                30
                           將  來  等  行為 年內, 對  銀行 包括  所  但不  限  於因  放 款、  透  支、  心想 貼  現、  「這不 保 證  、
                                                                         :
                                                                                  是
                                                                   長
                           承
                             兌
                                               發生
                                                   之
                                                                事
                                                            張董
                                                     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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