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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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23   普通保證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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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棄  前條  之權  利者。    二  、  (  刪  除  )  。  三  、  主  債務人  受  破  產  宣  告
                           者。  四  、  主  債務人  之財產    不  足  清償其  債務者。      (  第  746  條  )
                           故  通  常債  權 人 會依據此    條  規  定要  求保  證  人  事先  拋棄  先 訴 抗  辯
                           權  。  此外  ,向  主  債務人請    求履   行,及為     其  他中  斷  時  效  之  行

                           為,  對  於  保  證  人 亦 生 效 力 。 ( 第  747  條  )
                               至  於  保  證 人 保 證  後  可否反  悔 ,要  求  免  除  或  終止  其保  證  責

                           任  ?  民法上規   定有  五  種  情況,  保  證 人  可  以要  求  債  權 人免  除  或
                           終止  其保  證  責  任 :
                                1.   第  751  條  :  「債  權 人 拋棄  為  其  債  權  擔 保之  物 權  者,
                                  保  證  人  就  債  權  人  所  拋棄  權  利  之限度  內,免    其責

                                  任 。」   比  如  說  債  權  人  同  意擔  保 物  所  有人取  回  或更  換
                                  其  擔  保  物  時  。  舉例  來  說  ,  某甲  向銀行借款    200  萬

                                  元,   提供  乙  所  有價  值  500  萬元  之  土  地  設  定 抵押  權  ,
                                  另 提供保    證  人  丙  一  名  ,  此時  , 乙  擔  保部分是  債  權  額
                                  200  萬元,    丙  亦  然  ,雙  方  雖  各  自對  銀行負  責  ,但  彼
                                  此 以一   比  一  方式分  擔債   權  (  請 參  閱  第  31  課  )  ,  即  各

                                  應 分  擔  100  萬元,   若  銀行  同 意 乙  取  回  或更  換其  擔  保
                                  物 之  土  地  ,  未  徵  得  丙  同  意  時  , 即  等  於  丙  未  來不能向

                                  乙 求償   ,  則  丙  的  保 證 責  任  縮  減為  100  萬元,  除 非銀
                                  行 同  意  乙  取  回  或更  換其  擔  保  物 土  地之同時  徵  得  丙  之
                                  同 意,   才 能 維持原    有  保  證  責  任  。

                                2.   第  752  條  :  「  約  定  保  證  人僅於一定  期間  內為  保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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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款係於  99  年  5  月  7  日立法院三讀修正本條時刪除,原為「保證契約成立
                            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               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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