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8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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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 4:個人資金先匯入境外公司帳戶,在香港把公司
資金轉入個人香港帳戶
王醫師先請會計事務所代辦成立境外公司,再到香港開設
境外公司的銀行帳戶,王醫師個人資金匯入境外公司在香港的
個人帳戶,然後,再把境外公司帳戶關戶。這種安排完全無濟
於事,當國稅局約談王醫師交代香港帳戶資金現況時,就算王
醫師說該帳戶已經關戶銷帳,國稅局也是要問資金目前存放在
哪裡?而非境外公司帳戶已經關戶,就可以不繼續追查。
狀況 5:資金從海外帳戶匯入個人的台灣帳戶
王醫師指示香港銀行及證券公司理專將資金匯入台灣的同
一人銀行帳戶,但是,王醫師過往數年匯出紀錄才 20 萬美
元,如今若匯回台灣 300 萬美元,匯進匯出的金額相差數倍,
引起查稅的機會極高。王醫師若被國稅局約談,必須交代 20
萬美元的海外投資過程,如何佐證投資獲利累積成為 300 萬美
元,王醫師還必須出示相關證明。
國稅局針對類似情形,可以合理懷疑推論:(1) 王醫師是
否逃漏診所自費收入;(2) 若匯款人是國內貿易公司負責人,
則可合理懷疑漏報三角貿易隱匿營收;(3) 若匯款人是台商,
則可合理懷疑漏報大陸地區盈餘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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