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8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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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 4:個人資金先匯入境外公司帳戶,在香港把公司
                                      資金轉入個人香港帳戶


                                 王醫師先請會計事務所代辦成立境外公司,再到香港開設
                             境外公司的銀行帳戶,王醫師個人資金匯入境外公司在香港的

                             個人帳戶,然後,再把境外公司帳戶關戶。這種安排完全無濟
                             於事,當國稅局約談王醫師交代香港帳戶資金現況時,就算王

                             醫師說該帳戶已經關戶銷帳,國稅局也是要問資金目前存放在
                             哪裡?而非境外公司帳戶已經關戶,就可以不繼續追查。



                             狀況 5:資金從海外帳戶匯入個人的台灣帳戶

                                 王醫師指示香港銀行及證券公司理專將資金匯入台灣的同

                             一人銀行帳戶,但是,王醫師過往數年匯出紀錄才 20 萬美
                             元,如今若匯回台灣 300 萬美元,匯進匯出的金額相差數倍,

                             引起查稅的機會極高。王醫師若被國稅局約談,必須交代 20
                             萬美元的海外投資過程,如何佐證投資獲利累積成為 300 萬美

                             元,王醫師還必須出示相關證明。
                                 國稅局針對類似情形,可以合理懷疑推論:(1)  王醫師是

                             否逃漏診所自費收入;(2)  若匯款人是國內貿易公司負責人,
                             則可合理懷疑漏報三角貿易隱匿營收;(3)  若匯款人是台商,
                             則可合理懷疑漏報大陸地區盈餘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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