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5 -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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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 1:清白的資金移動
當王醫師在台灣開設診所,年度所得 500 萬元,依法繳完
綜所稅後,稅後所得 498 萬元。當王醫師將該筆資金結匯成美
元匯入香港個人帳戶投資,這筆投資款不需急著在 98 年 12 月
31 日前匯回台灣。因為已繳過稅的個人資金,合法匯出台灣到
香港投資當地金融工具,完全合法。王醫師只要留下 98 年 12
月的香港帳戶月結單,舉證 98 年底的帳戶餘額與持有部位市
價,就可以當作海外資產 (有價證券) 的第二成本,當作將來
出售時的成本證明。
狀況 2:個人資產匯入境外公司帳戶
王醫師先請會計事務所代辦成立境外公司,再到香港開設
境外公司的銀行帳戶,接著把合法繳過稅的資產 500 萬元,匯
款到境外公司帳戶進行投資;這是完全合法行為,也不需要隱
匿。當此帳戶有海外獲利時,更要誠實申報,留下台灣的報稅
紀錄,將來本息匯回台灣時,才不會被當作一次高額獲利,引
起不必要查稅困擾。
但是,如果王醫師漏報診所的自費收入 1,000 萬元,而且
匯款藏到香港帳戶,這都是「現金流」與「會計流」異常現
象,引起查稅是意料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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