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0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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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信託課稅實務
對信託財產應 負 管 理 義務,而 房屋稅 係管 理 財產之 必 要 支 出, 自 應由
管 理 人 負責繳 納。 又 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其 情形 與本條文第一 項共
有 房屋 之 共 有人類 似 , 爰明 定 準 用 該項 有關 共 有 房屋 之規定, 俾 資 明
確 。
第十五條 修正
(96.3.21. )
( 私有房屋之減免規定 )
私有 房屋 有下 列情形 之一者, 免 徵房屋稅 :
一、業經立案之私立 學 校 及 學 術 研究 機構, 完 成財 團 法人 登 記 者,其 供 校
舍 或 辦 公使用之 自 有 房屋 。
二、業經立案之私立 慈 善 救 濟 事 業,不以 營 利為目的, 完 成財 團 法人 登 記
者,其直接 供辦理事 業所使用之 自 有 房屋 。
三 、 專供 祭祀 用之宗 祠 、宗 教團 體 供 傳教 佈 道之 教 堂 及 寺廟 。 但 以 完 成財
團 法人或 寺廟 登 記 ,且 房屋 為其所有者為限。
四、 無償供政府 機關公用或 供 軍 用之 房屋 。
五 、不以 營 利為目的,並經 政府 核准之公益 社團 自 有 供辦 公使用之 房屋 。
但 以同業、同 當地 主管 、同 稽徵 學 機關 報 經直 轄 市、 縣 ( 象 者,除依工會法 政府 核准 免 徵 組 成之
親
或宗
鄉
社團
為受益對
市 )
外,不
工會經由
六 、 在此限。 飼 養 禽畜 之 房 舍 、 培植 農 產品之 溫室 、 稻米 育 苗 中 心 作業 室 、人
專供
工 繁 場、 抽水 機 房 舍 ; 專供 農 民自 用之 燻菸 房 、 稻穀 及 茶葉烘乾 機
房 、存放 農 機 具 倉 庫 及 堆肥舍 等 房屋 。
七 、受 重 大 災 害 , 毀 損面 積 佔 整 棟 面 積 五 成以上, 必 須 修復 始能 使用之 房
屋 。
八 、司法保 護事 業所有之 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