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0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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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信託課稅實務




                          對信託財產應        負 管  理 義務,而     房屋稅    係管  理  財產之   必  要  支 出,  自 應由
                          管  理 人  負責繳   納。   又 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其              情形  與本條文第一        項共

                          有  房屋  之 共  有人類    似 , 爰明   定  準 用 該項  有關   共 有  房屋  之規定,     俾 資  明
                          確 。


                      第十五條               修正
                                 (96.3.21.    )
                      ( 私有房屋之減免規定          )

                      私有  房屋   有下  列情形    之一者,     免 徵房屋稅     :
                      一、業經立案之私立           學  校  及 學 術  研究  機構,   完  成財  團  法人  登  記 者,其   供  校
                          舍 或 辦 公使用之      自 有 房屋   。

                      二、業經立案之私立           慈  善  救 濟 事  業,不以    營 利為目的,      完  成財  團  法人  登  記

                          者,其直接      供辦理事     業所使用之      自 有 房屋   。
                      三 、  專供  祭祀   用之宗   祠  、宗  教團   體 供 傳教   佈 道之   教 堂  及 寺廟  。 但  以 完 成財
                          團 法人或    寺廟   登 記 ,且   房屋  為其所有者為限。

                      四、  無償供政府       機關公用或      供 軍 用之  房屋   。

                      五 、不以    營  利為目的,並經        政府   核准之公益      社團   自 有  供辦  公使用之     房屋  。
                          但  以同業、同  當地  主管  、同 稽徵  學 機關  報  經直  轄  市、  縣  ( 象  者,除依工會法 政府  核准  免  徵  組  成之
                                                      親
                                                 或宗
                                        鄉
                                                        社團
                                                            為受益對
                                                                       市 )
                                                                                        外,不
                          工會經由
                      六 、  在此限。  飼  養   禽畜  之 房 舍  、 培植  農 產品之  溫室  、 稻米  育 苗  中  心 作業  室 、人
                           專供
                          工  繁  場、  抽水  機  房  舍  ; 專供  農  民自  用之  燻菸   房 、  稻穀   及 茶葉烘乾     機
                          房 、存放    農 機 具 倉 庫 及 堆肥舍     等 房屋   。
                      七 、受   重 大  災 害 ,  毀 損面  積 佔 整  棟 面 積  五 成以上,     必  須 修復  始能   使用之   房

                          屋 。
                      八 、司法保     護事   業所有之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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