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8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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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信託課稅實務




                      四、第    三項明    定受益人不特定或          尚 未存在,     無  法依第一    項  、第二    項 規定  課
                          稅  時,以受託人為納          稅 義務人,就受益人享有之信託利益,於本法第

                          七十   一條規定之結        算 申報  期限   內 , 按  規定之    扣 繳率申報     納 稅  ,受託人
                          則依信託法第        三十九    條至第四     十 二條規定,就信託財產             求償   ,以  確  保

                          租  稅 債  權。同時為      避免  重  複 課稅  , 明  定信託利益之已         扣  繳 稅  款 ,得  自
                          該  應納  稅 額  中 減 除;並    明  定受託人    申報   納  稅 所 適  用之  扣  繳率  由財  政部

                          另 行 擬 訂 報請    行 政 院 核定發布,以利         執 行。
                      五 、為   確 保  稅捐  之  稽徵  ,並  避免   納 稅 義務人藉成立信託以規             避 稅賦   , 爰  於

                          第四   項  規定,受託人未依第一            項 至第   三項  規定   計  算 各受益人之各類所
                          得額者,由      稽徵   機關依    查 得資  料 核定受益人之所得          課稅   。

                      六 、公益信託       攸 關  杜 會公益,且其受益人           多 為一般    社  會 大眾  而不特定,為
                          維  持公益目的,       爰  於第  五項   例外規定,符合一定標            準  之公益信託,其

                          信託利益不       適 用發   生 年 度  課稅  原 則,而於受益人特定且實際                給 什 信託
                          利益時,     始 併 入受益人之所得         課稅   。

                      七 、信託業或證券投資信託 定之  多數  人募集資金,並為  事 業依法 該  不特定 令  規定,以發行受益 多數  人之利益,  憑  證方式向不特  用之信託
                                                                                   運
                                                                                 同
                                                                               共
                          資金,基於是類基金係為使
                                                                                      則,或有
                                                                            度
                                                                        生
                          以
                                                                                   原
                                                                               課稅
                                                        六
                          礙  謀  取  委  託人之  最大 用,  利益為目的,如採所得發 爰  於第  委  託人資金 項 規定,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  能  集  中  作有  年  效  之管  理  及  運  用, 課
                             於信託基金之
                                          運
                          稅  ,不  適 用所得發      生 年 度  課稅  之 原 則規定,以應實際           需  要,同時為因
                          應日後信託商品之           多 樣 化及信託業      快速   發展,    爰  規定其   他 經財   政部  核
                          准之信託基金,其信託利益亦可                  適 用實際分配年        度 課稅   之例外規定,
                          以資   周 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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