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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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相關疑難問題  329






                                    ×),憑受益人所簽發之匯票隨附下列單據:
                                    ─商業發票三份。

                                    ─  由  受  益  人  的  銀  行  所  簽  發  ,  以  開  狀  申  請  人  為  受  益  人  之  保  證  函
                                       (Letter of Guarantee),其金額為信用狀金額之 50%。

                                  2.  第二次所支取之金額為商業發票價值之 40%  (即 USD  ××××
                                    ×),憑受益人所簽發之匯票隨附商業發票、提單、保險單等單

                                    據。
                                  3. 第三次支取商業發票金額之 10% (即 USD ×××××),憑受益人

                                    所簽發之匯票隨附下列單據:
                                    ─商業發票三份。

                                    ─由開狀申請人所簽發之接受證明書正本一份,該證明書之內容

                                       為證明開狀申請人所收到的貨物是完好及條件是符合的,同時
                                       其簽字必須與開狀銀行之留存記錄相符合。
                                  因此,出口商必須依據信用狀所規定之付款條件,動用信用狀金

                                  額,其正確方法為:

                                  1.  由出口商  (受益人)  向往來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金額 50%的保證函
                                    給予開狀申請人,然後再簽發匯票及商業發票預先支取 50%金額
                                    【相當於預支信用狀(Red Clause L/C)】。

                                  2.  出貨以後,憑商業發票、海運提單及保險單等貨運單據,支取商

                                    業發票 40%金額 (此即為一般之押匯款項)。
                                  3.  尾款部分即商業發票金額之 10%,俟買方收到貨物,並檢視其內

                                    容,由其證明完美無缺後,才由進口商簽具接受證明書,交由出
                                    口商憑以支取餘款。


                             二、本題付款條件之重點在於 Letter  of  Guarantee,亦即出口商雖可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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