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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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相關疑難問題 329
×),憑受益人所簽發之匯票隨附下列單據:
─商業發票三份。
─ 由 受 益 人 的 銀 行 所 簽 發 , 以 開 狀 申 請 人 為 受 益 人 之 保 證 函
(Letter of Guarantee),其金額為信用狀金額之 50%。
2. 第二次所支取之金額為商業發票價值之 40% (即 USD ××××
×),憑受益人所簽發之匯票隨附商業發票、提單、保險單等單
據。
3. 第三次支取商業發票金額之 10% (即 USD ×××××),憑受益人
所簽發之匯票隨附下列單據:
─商業發票三份。
─由開狀申請人所簽發之接受證明書正本一份,該證明書之內容
為證明開狀申請人所收到的貨物是完好及條件是符合的,同時
其簽字必須與開狀銀行之留存記錄相符合。
因此,出口商必須依據信用狀所規定之付款條件,動用信用狀金
額,其正確方法為:
1. 由出口商 (受益人) 向往來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金額 50%的保證函
給予開狀申請人,然後再簽發匯票及商業發票預先支取 50%金額
【相當於預支信用狀(Red Clause L/C)】。
2. 出貨以後,憑商業發票、海運提單及保險單等貨運單據,支取商
業發票 40%金額 (此即為一般之押匯款項)。
3. 尾款部分即商業發票金額之 10%,俟買方收到貨物,並檢視其內
容,由其證明完美無缺後,才由進口商簽具接受證明書,交由出
口商憑以支取餘款。
二、本題付款條件之重點在於 Letter of Guarantee,亦即出口商雖可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