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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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相關疑難問題  325


















                                  本公司係電子產品之製造商,產品外銷歐美各地,一般付款條件皆

                             依客戶之信用評等和金額大小分別予以 O/A  (記帳)、D/A 或 D/P  (託收)
                             處理,新戶或信用評等較低者則以 L/C  (信用狀)  承作。由於去年景氣甚

                             差,企業評等大幅調降,為避免收不到貨款,皆改以 L/C 方式交貨。去
                             年底本公司持美國某大銀行  (A 銀行)  開來之信用狀到國內某外匯銀行  (B

                             銀行)  押匯,不久該開狀銀行  (A 銀行)  受金融風暴波及倒閉,押匯銀行

                             (B 銀行) 以收不到 L/C 款項為由,向本公司索回押匯款,本公司乃告知買
                             方尋求解決之道,未久買方來函稱:「本公司已如數將 L/C 款項交付開
                             狀銀行  (A 銀行)  並取得貨運單據  (俗稱付款贖單),已履行契約付款之責

                             任,致無須再次償付貨款」。請問:

                             1.  押匯後,開狀銀行停業或倒閉,押匯銀行無法取得 L/C 之款項時,可
                                否向本公司索回押匯款?理由安在?

                             2.  買方已表示向開狀銀行付款贖單,是否表示已償付貨款,本公司是否
                                仍有向買方索取貨款之權利?





                             一、出口押匯係授信業務之一種

                                  1.  依銀行公會 94.8.4 全授字第 1934 號函,「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

                                    則」定義之「出口押匯」:謂出口商因出口貨品或輸出勞務,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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