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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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延期付款、承兌或讓購之義務。而若美國出口商向 A 銀行辦理押匯
                           向台灣開狀銀行提示單據只要單據符合信用狀條款,則開狀銀行仍

                           須依照信用狀及信用狀統一慣例第 7 條之規定履行應有之義務。

                          2. 出口方面:

                           由於信用狀之受益人為出口商,現由於美國開狀銀行停止營業,而

                           致無法履行開狀銀行應有義務,受益人權益當然會受到影響。
                           (1)  若貨物已裝船並已向銀行提示單據辦妥押匯時,則出口商應隨時

                               與進口商密切保持連繫,是否已收到貨運單據,如開狀銀行已收
                               到單據但由於尚不能營業,則需等到銀行被接管,重新以另一銀

                               行名義正式營業後,方能辦理贖單及報關及提貨手續。若開狀銀
                               行久久無法付款時,押匯銀行可能會要出口商先行歸還押匯款,

                               而等待該銀行恢復營業後,繼續向其追償。依據出口押匯約定書
                               之規定,其風險及損失當然由出口商來承擔。

                           (2)  若貨物尚未裝運出口時,則出口商應等開狀銀行恢復營業後,並

                               且仍在信用狀有效期限內發貨,否則冒然發貨,出口地之外匯銀
                               行可能無法接受押匯,姑且接受押匯也無法向開狀銀行寄送單

                               據,並請求付款。此時出口商應與進口商連繫同意改以託收方式
                               辦理,但出口商要承擔買方之信用風險,所以出口商應謹慎為

                               之。
                           綜合上述,當進出口業者或貿易從業人員從事國際貿易時,應留意

                           國家風險、銀行信用狀風險及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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