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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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相關疑難問題  323






                                  他不確定性之因素,諸如買方信用情形發生變化、銀行倒閉、歇
                                  業、天災人禍、戰爭、叛變……等等,皆會影響到國際貿易的進

                                  行,此種不確定因素也就是買賣雙方所須承擔的風險,此為進出口
                                  商從事國際貿易時,應有的認知。

                                  本題所述之情況,應屬銀行信用之風險,關於銀行風險,依據
                                  UCP600 第 36 條不可抗力之規定「銀行因天災、暴動、內亂、叛

                                  變、戰爭、恐怖活動或因罷工或營業場所封閉,或任何其他非銀行
                                  所能控制之事由導致銀行營業中斷而生之後果不負義務或責任。

                                  銀行恢復營業時,對營業中斷期間過期之信用狀,將不受理兌付或
                                  讓購。」因受金融海嘯波及之風險並非該行或其他銀行所能控制,

                                  故依據上述統一慣例之規定,不論開狀銀行、押匯銀行或通知銀行

                                  當然無法承擔義務和責任,換言之,其結果發生損失時,只得歸由
                                  進口商或出口商 (即信用狀之開狀申請人或受益人) 來承擔了。


                             二、關於事後之處理,可由進口及出口兩方面來探討:


                                1. 進口方面:

                                  由於信用狀係委由國內外匯銀行開出,經由美國 A 銀行通知受益
                                  人,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第 9 條 b 項規定:

                                  「通知銀行於通知信用狀或修改書時,即表示其確信信用狀或修改
                                  書外觀之真實性,且該通知書正確反映所收到之信用狀或修改書之

                                  條款。」

                                  雖然該銀行倒閉停止營業,但受益人之權益是不受影響的,若受益
                                  人於裝貨出口以後提示單據向其他銀行辦理押匯時,只要單據符合

                                  信用狀條款,台灣的開狀銀行,自當依據信用狀規定,承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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