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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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相關疑難問題 323
他不確定性之因素,諸如買方信用情形發生變化、銀行倒閉、歇
業、天災人禍、戰爭、叛變……等等,皆會影響到國際貿易的進
行,此種不確定因素也就是買賣雙方所須承擔的風險,此為進出口
商從事國際貿易時,應有的認知。
本題所述之情況,應屬銀行信用之風險,關於銀行風險,依據
UCP600 第 36 條不可抗力之規定「銀行因天災、暴動、內亂、叛
變、戰爭、恐怖活動或因罷工或營業場所封閉,或任何其他非銀行
所能控制之事由導致銀行營業中斷而生之後果不負義務或責任。
銀行恢復營業時,對營業中斷期間過期之信用狀,將不受理兌付或
讓購。」因受金融海嘯波及之風險並非該行或其他銀行所能控制,
故依據上述統一慣例之規定,不論開狀銀行、押匯銀行或通知銀行
當然無法承擔義務和責任,換言之,其結果發生損失時,只得歸由
進口商或出口商 (即信用狀之開狀申請人或受益人) 來承擔了。
二、關於事後之處理,可由進口及出口兩方面來探討:
1. 進口方面:
由於信用狀係委由國內外匯銀行開出,經由美國 A 銀行通知受益
人,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第 9 條 b 項規定:
「通知銀行於通知信用狀或修改書時,即表示其確信信用狀或修改
書外觀之真實性,且該通知書正確反映所收到之信用狀或修改書之
條款。」
雖然該銀行倒閉停止營業,但受益人之權益是不受影響的,若受益
人於裝貨出口以後提示單據向其他銀行辦理押匯時,只要單據符合
信用狀條款,台灣的開狀銀行,自當依據信用狀規定,承擔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