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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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本公司係一雜貨出口商,為降低成本,部分利潤較差之商品改向東

                       南亞地區採購,因此三角貿易逐漸增多,但曾發生多次關於供貨商之
                       Secondary L/C 到期後,遲遲未收到押匯文件 (Shipping Document),導致

                       本公司無法在 Master  L/C 規定提示期間換妥單據辦理押匯,因此造成瑕
                       疵,甚至被開狀銀行拒付等情事,為避免重蹈覆轍及防患未然,請問有

                       何措施可資因應?




                           三角貿易流程中之 Back  to  Back  L/C 在外匯作業上雖與 Master  L/C

                       之間係分立之契約行為,但在交易過程中卻屬合一之交易行為,常因

                       Secondary  L/C 之受益人之延誤,而導致中間商人無法履行 Master  L/C 之
                       要求而遭受損害。以貴公司為例,為免因押匯文件遺失,或無法及時送

                       達,延誤中間商替換文件之情事發生,建議貴公司向開狀銀行申請開立
                       Secondary L/C 時,可以選擇下列條款載列於信用狀上。

                            1.  申 請 開 發 Secondary  L/C 時   將   L/C 之 有 效 時 間 與 地 點 , 由
                              Beneficiary Country 改為 Issuing Bank Counter,在此情形下 Back

                              to  Back  L/C 之受益人必須在 L/C 有效日前,提早押匯以便將押匯
                              文件及時 (In Time) 送達開狀銀行,以利中間商替換單據,若因單

                              據遺失未及送達開狀銀行,亦即過了 L/C 之有效時間,開狀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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