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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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本公司係一雜貨出口商,為降低成本,部分利潤較差之商品改向東
南亞地區採購,因此三角貿易逐漸增多,但曾發生多次關於供貨商之
Secondary L/C 到期後,遲遲未收到押匯文件 (Shipping Document),導致
本公司無法在 Master L/C 規定提示期間換妥單據辦理押匯,因此造成瑕
疵,甚至被開狀銀行拒付等情事,為避免重蹈覆轍及防患未然,請問有
何措施可資因應?
三角貿易流程中之 Back to Back L/C 在外匯作業上雖與 Master L/C
之間係分立之契約行為,但在交易過程中卻屬合一之交易行為,常因
Secondary L/C 之受益人之延誤,而導致中間商人無法履行 Master L/C 之
要求而遭受損害。以貴公司為例,為免因押匯文件遺失,或無法及時送
達,延誤中間商替換文件之情事發生,建議貴公司向開狀銀行申請開立
Secondary L/C 時,可以選擇下列條款載列於信用狀上。
1. 申 請 開 發 Secondary L/C 時 將 L/C 之 有 效 時 間 與 地 點 , 由
Beneficiary Country 改為 Issuing Bank Counter,在此情形下 Back
to Back L/C 之受益人必須在 L/C 有效日前,提早押匯以便將押匯
文件及時 (In Time) 送達開狀銀行,以利中間商替換單據,若因單
據遺失未及送達開狀銀行,亦即過了 L/C 之有效時間,開狀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