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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陸工商管理局認證
大陸合同認證有所謂「法院公證」與「工商管理局認證」
兩種,而「法院公證」只限於證明雙方親自簽字行使各自代表
職權。
至於「工商管理局認證」,大陸工商行政管理局依雙方所
簽定契約審查是否存在違反法令規定情事並做出認證。所以,
OBU 授信予大陸台商,貸款契約若有需要認證,當然以「工商
管理局認證」為主,「法院公證」為輔。
以下案例係近幾年大陸台商在大陸所發生,可以做為 OBU
融資大陸台商參考。
案例
江蘇省常熟台商企業倒閉,一夜撤回全部台籍人員
2008 年 10 月 8 日,位於江蘇省常熟市的台資上市企業中
國金屬 (百慕達) 有限公司 (簡稱“中國金屬”) 突然宣布“歇
業”,老闆撇下超過 52 億元人民幣的貸款“人間蒸發”,該公司
在常熟市投資的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 5 家子公司的銀行存
款隨即被法院凍結。一時間,科弘倒閉、台商潛逃、鉅款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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